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州科技局 时间:2026-08-03 17:04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关闭 】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科局〔2026〕49号

州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州创新创业生态,降低市场主体创新成本,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及《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立足凉山州产业发展特色与科技创新实际,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推动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州创新券”),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普惠性政策工具。支持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联动支持:对已获得四川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企业,给予州级配套补助;二是专属支持:申请并获批州创新券的企业。

第三条 州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州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券兑现、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凉山州科技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为州创新券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决策指导、资金统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研究决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凉山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州创新券资金保障,强化预算管理与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州科技信息中心”)为州创新券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政策宣传、平台建设运维、申报受理、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组织、兑付资料归档及日常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申领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七条 州创新券申领对象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支持的科技服务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二)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隶属、股权关联等利益关联。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纳入四川省科技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机构;

(二)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检验检测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中试研发平台等依托单位;

(三)经州科技局认定入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服务机构:

1.依法注册成立2年以上,具备固定服务场所、专业服务团队及相应服务能力。

2.持有相关行业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3.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科研失信惩戒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同一法人主体不得同时以企业身份申领、以服务机构身份获取补助。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联动支持范围按照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补助额度为省级创新券支持额度的50%,单家企业年度联动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州创新券专属支持实行后补助方式,单家企业年度专属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含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对委托方企业给予补助;合作开发的,按各合作方企业实际出资额或合同约定分别补助,单项补助比例不超过50%。

(二)技术转让(含技术秘密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设计著作权转让)。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对技术受让企业给予补助。

(三)技术咨询。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对委托企业给予补助。

(四)技术服务(含一般性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0%对委托企业给予补助。

(五)技术许可(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许可、设计著作权许可及其他技术许可)。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对被许可企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州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类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类服务;

(三)同一科技创新活动已获得各级财政性资金(含省级创新券)支持的,不纳入州创新券专属支持范围;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五)被列入科研失信惩戒名录且在惩戒期内的企业及相关服务。

第五章 申领和兑付

第十三条 州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核定州创新券年度支持总额度。

第十四条 联动支持实行免申即享。州科技局依据省科技厅审定的省级创新券支持企业名单,核定联动补助金额,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付。

第十五条 州创新券专属支持申领兑付流程:

(一)州科技信息中心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领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时限、材料清单等;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指定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申领创新券额度;

(三)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完成科技服务履约后,按要求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州科技信息中心开展材料初审,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五)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须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行为,且与服务机构无隶属、股权关联等利益关联。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终止兑付程序,停拨未拨付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违规金额双倍追偿;

(三)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州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四)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州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服务机构发展及服务质效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凉科局〔2024〕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有效期内未兑付完毕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分享到: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250004 蜀ICP备18024480号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