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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来源:会理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23 07:25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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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提高保障村镇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会理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因旱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的;

2.饮用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原水水质不达标的;

3.地震、洪涝、泥石流、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取水构筑物、供水水处理构筑物、机电设备或管道工程遭到破坏的;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因素,导致供水系统运行和管理困难的;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

6.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照《会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落实县级及各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关系。

4.加强联动,快速响应。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联动会商研判,有序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应急响应等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数,村镇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

(二)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或30人以上集体中毒。

(三)较大(Ⅲ级)。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或10人以上集体中毒。

(四)一般(Ⅳ级)。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或5人以上集体中毒。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全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两级:

1.县级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2.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或日供水

量100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级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有关供水单位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1.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会理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水利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会理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会理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834-5622291。

(1)领导小组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规定;

②及时了解县域内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和州水利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③审定全县供水单位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④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应急、公安、水利、生态环境、

卫生防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起草全县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3)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供水规划、工程设计、水政、水资源、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主要职责: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提供技术支持。

2.供水单位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

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负责管辖范围内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及

应急工作,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物资)及人员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已组建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并配备设备物资的,可在组织培训或演练时,增加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内容。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会理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监测信息

1.旱情信息。参见《会理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2.水污染信息。参见《会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3.供水工程信息。参见《会理县水库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供水单位或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乡(镇)、街道供水保障责任人,乡(镇)、街道按要求上报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信息后对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对应全县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处置的指挥调度。供水单位和辖区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1.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州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辖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辖区政府(办事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积极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二)应急处理

当居民基本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辖区政府(办事处)应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抢修工程建筑物等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辖区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会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发生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供水工程的抢险、修复工作,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建立健全村镇供水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加强突发敏感舆情的预警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敏感问题,提高舆情应对和处置能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供水单位应及时准确上报情况,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认真分析、评估、核实后,通过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发布信息,并及时跟进事态发展及处置。严禁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私自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主动面对和引导舆情,对可能发生的舆情提前研判;对公众质疑的问题及时进行专业、权威的解读和说明;对不真实的传言及时辟谣。

5.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指导辖区政府(办事处)进一步修复供水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供水单位要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积极组织会商,确保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各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值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各供水单位要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证应急工作开展。

(四)物资保障。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时,县级应急领导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调配医疗卫生力量以及必要物资,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优先安排、调度、放行供水安全事故应急交通工具,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供水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八)技术保障。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支持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止一周内,事发地辖区政府(办事处)应向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加大水质监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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