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农业农村行罚信公〔2025〕4号
单位:会理市农业农村局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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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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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农(动监)罚〔2025〕1号 |
经营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
陈*光 |
510922********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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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陈*光租用李*聪驾驶川W6**PL车辆运输4头生猪到会理市木古镇,会理市木古镇畜牧站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货主陈*光不能提供所贩运4头生猪到会理市木古镇的《动物检疫证明》。8月4日会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陈*光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运输的其中3头生猪具备补检条件。8月7日会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了免疫登记证,确定了所运输生猪中剩余1头也具备补检条件,证实了陈*光所运输的4头未经检疫生猪经补检合格的事实。4头生猪共重456㎏,经询价确定运输的4头生猪同期货值金额为6292.8元。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经营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第23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会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对当事人陈*光经营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一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为6292.8元不足3万元,且是首次被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责令当事人陈*光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陈*光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
于2025年9月15日 主动履行 |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2日 |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