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4〕79 号)
会理县欣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57527119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某某
身份证号码:5134**********181X
地址:会理市彰冠镇万红村1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会理县欣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矿加工开发区内的三个加工点将铁矿渣非法倾倒在彰冠镇万红村火石垭口场地上,该场地为设施农业用地。加工点点位1倾倒铁矿渣约4000吨;点位2倾倒铁矿渣约4000吨;点位3倾倒铁矿渣约1000吨,倾倒量共计约9000多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实:你公司配矿加工开发区分为三个台阶,其中非法倾倒矿渣的三个加工点点位1和点位2位于第一台阶,点位3位于第三台阶。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何明超全程参与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13页。
证实:你公司配矿加工开发区内三个加工点,点位1于2023年10月左右,开始在万红村火石垭口场地倾倒铁矿渣,倾倒量约4000吨;点位2于2023年11月,开始在万红村火石垭口场地倾倒铁矿渣,倾倒量约4000吨;点位3于2024年1月,开始在万红村火石垭口场地倾倒铁矿渣,倾倒量约1000吨。你公司配矿加工开发区于2013年6月18日取得环评批复手续,该项目于2016年10月建设,2017年2月投产,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4年10月22日拍摄的照片证据10张。
证实:你公司配矿加工开发区内位于第一台阶的点位1、点位2及第三台阶的点位3,于去年开始陆续将颗粒状铁矿渣倾倒在彰冠镇万红村火石垭口场地上。
4.书证
(1)2024年10月22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顾永兵、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何明超、点位1负责人王连奎、点位2负责人范仕文、点位3负责人徐继杰5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0月22日调取的你公司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号:会环建[2013]14号)及你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共3页。
证实:万红配矿加工开发区建设项目的主体为你公司,批复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项目位于会理县彰冠乡万红村1组,立项审批部门会理县发改局,批准文号为会发改基【2011】168号,占地面积为200001㎡,总投资2260万。
(3)会理市农欣源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会彰〔2023〕备12号、会彰〔2023〕备013号)复印件各1份。
证实:彰冠镇万红村火石垭口倾倒铁矿渣场地为设施农业用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的行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取证及调查笔录证实,你公司非法倾倒矿渣,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既简化管理,判定裁量等级选1)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裁量依据: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露天堆存铁粉矿未采取遮盖等措施受生态环境立案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询,你公司两年内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不足10万元,判定裁量等级选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①现场复查,你公司已开展清运矿渣工作;②10月27日现场复查你公司清运矿渣工作未完成,判定裁量等级选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你公司的行为为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2500元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