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4〕78号)
会理鹏晨废渣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56074122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某
身份证号码:51102**********3950
地址:会理市黎溪镇黎州村四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3年12月13日转移公司危险废物(除尘设备滤芯)时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1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实:你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唐树民、安环部主任袁艺戈全程参与,企业正常生产,并确认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 2024年11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证实:你公司在2023年4月—5月期间对公司除尘设备进行了更换,更换后的滤芯于2023年12月13日交由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但你公司在将滤芯交由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前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没有对除尘设备滤芯进行申报。确认你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笔录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 2024年11月28日拍摄的照片证据4张。
证实:你公司正常生产。
4. 书证
(1)2024年11月28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肖永全、公司总经理张碧帅、安环部部长袁艺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证实:本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8日调取的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选摘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13425560741229001W、有效期限:(2023年4月3日至2028年4月2日)复印件1份共1页;《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会理鹏晨废渣利用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铜冶炼炉渣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凉建环审〔2022〕3号)复印件1份共8页;《固体废弃物铜冶炼炉渣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11页;《关于会理鹏晨废渣利用有限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35134008854)复印件1份共1页、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南充嘉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共8页、会理鹏晨废渣利用有限公司危废物品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共14页。
证实:会理鹏晨废渣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12月13日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35134008854)上没有填报除尘设备滤芯相关信息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情况:
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法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
【个性裁量因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裁量依据:根据现场取证及调查笔录证实,你公司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不足10吨,判定裁量等级选0)
【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判定裁量等级选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经查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罚款处罚,也未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等);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依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无消极对抗、阻挠执法的情形,判定裁量等级选1)。
【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裁量依据:你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一般企业,判定裁量等级选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或2(裁量依据:根据调查询问,你公司的行为为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选1)。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7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