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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会理石榴营销市场的通告

来源: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7-29 16:5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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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会理石榴营销市场的通告


为维护“会理石榴”品牌形象,规范会理石榴营销市场,维护石榴生产者、营销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会理石榴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规范2026年石榴营销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石榴果品采收销售

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石榴成熟情况,分别确定开园采摘上市时间。果农、营销者务必坚持成熟分批采收、分级销售,未成熟石榴果品不得流入市场。

(一)开园指导时间。

1.早熟产区。关河镇菜籽园村5、6、7组;木古镇牛筋树村1、2、5、9、10组,建政村4、5、7、11、13组,海红村5、10组;通安镇皎平渡村1、3组;新发镇银星村1、2、3、4组,铜厂村4组,新建村1、3组,二坪村2、5、9组;鹿厂镇铜矿村9组,白草村8组、黑涛河村1、2、3、4、5、8、9、10组,凤营村13、14、15组;彰冠镇盐龙村4、5、6、7、8、9、10组。开园上市指导时间为8月1日。

2.中熟产区。关河镇、木古镇、通安镇、新发镇、鹿厂镇、彰冠镇早熟产区外的村、组。开园上市指导时间为8月20日。

3.晚熟产区。城南街道。开园上市指导时间为9月5日。

4.早熟品种石榴管理。对早熟品种石榴需要提前在8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的,由果农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提前采摘销售申请,填写《会理市石榴早熟品种提前采摘销售报备表》经村委会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报备同意,方可对该类果品采收销售。

(二)分级参考标准。

会理软籽石榴等级规格

项目

特等果

一级果

二级果

三级果

等外果

次果

单果重量(g)

≥500

≥400

≥300

≥200

<200


着色

(果皮)

果皮呈黄红色 ,着色面积40%~55%

果皮呈黄红色或黄色,着色面积25%~40%

果皮呈黄色,着色面积小于25%

果皮呈黄红色 ,着色无要求

果皮呈黄红色 ,着色无要求

果皮颜色异常

果粒

颜色

粉红色至深红色,色号4~5号

粉红色至深红色,色号4~5号

粉红色至深红色,色号4~5号

粉红色至深红色,色号4~5号

粉红色至深红色,色号3~5号

粉白色,色号2~3号

整洁度 (花麻)

果面干净整洁,无药斑及病斑, 浅色麻点零星分布,花皮覆盖总面积≤1 cm²

,麻点、花皮不影响果粒

果体干净整洁,无药斑及病斑, 浅色麻点零星分布,麻点、花皮不影响果肉,花皮面积小于等于1/4单果总面积(2指花麻,花麻不连片)

果体干净整洁,无药斑及病斑, 浅色麻点零星分布,麻点、花皮不影响果肉,花皮面积小于等于1/3单果总面积 (3指花麻,花麻不连片)

果体干净整洁,无药斑及病斑, 浅色麻点零星分布,麻点、花皮不影响果肉,花皮面积小于等于1/2单果总面积 (4指花麻,花麻不连片)

果体干净整洁,无药斑及病斑, 浅色麻点零星分布,麻点、花皮不影响果肉,花皮面积不限制

全花、全麻;病斑引起腐烂

果形

果形端正,呈圆形

果形基本端正,呈圆形,允许略微畸形缺陷(畸形体积<10%)

果形畸形缺陷(畸形体积<20%)

果形畸形缺陷(畸形体积<30%)

果形畸形缺陷(畸形体积<40%)

畸形

二、石榴包装生产销售

(一)规范石榴包装市场管理。严管包装市场,规范管理公用品牌、使用规范包装版面,严禁无标、乱标、冒用标识、打击造假等行为。

(二)规范石榴外包装箱版面。1.纸箱生产企业要规范生产经评选产生的推荐版面,不得擅自设计、生产任何其他版面,确保质量合格。2.各纸箱经销商(含电商)要采购、销售推荐规范的石榴包装箱,不储存、销售不规范包装,确保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三)规范快递物流寄递包装管理。快递物流渠道外销寄递会理石榴,须使用符合统一标准、印有规范标识的包装箱。

三、会理石榴营销管理

(一)继续推行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对果品质量进行可追溯管理,保障石榴果品质量,维护会理石榴品牌形象。

(二)果农、果商要遵守市场规则,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进行果品交易,严禁发生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法有序经营,严禁以“卖惨”“悲情”营销等涉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方式进行网络营销。

(四)切实推进“会理石榴”地理标志等标识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会理石榴品牌建设方面的保障作用。

(五)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辖区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未成熟石榴早采行为的管控,在石榴营销期间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好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购销纠纷,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石榴营销市场进行监管。

(六)充分发挥石榴营销市场中各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扰乱石榴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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