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会委发〔2019〕3号)和《关于<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会理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理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会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地方性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地方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参与上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宣传、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信息、保密、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编纂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财务制度建设和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全县医疗保障财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等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管理和规范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全县经办服务规程。贯彻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负责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督促做好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综合服务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 6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34-5630978

办公地址: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4号(会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春明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250004 蜀ICP备18024480号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