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会委发〔2019〕3号)和《关于〈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会理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理县应急管理局(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会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会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办)牌子。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分配中央、省、州、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州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属、州属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计划、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按权限审核、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瓦斯治理和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

(十五)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地区救援工作。

(十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归口管理县防震减灾机构。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洪水干旱灾害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情日常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5)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6)县防震减灾机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防震减灾规划;负责震情监测预警、震灾预防工作,发送震情信息;组织、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震时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

(7)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综合协调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撰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管理、职称改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地震地质水旱灾害救援股)。建立应急协调联运机制,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负责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拟订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

(三)政策法规信息和教育培训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窗口的日常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特种作业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办理工作。组织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实施应急救援装备规划。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相关工作。

(四)预案管理和救灾物资保障股。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州、县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五)消防管理股。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

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规、规章和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拟订消防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火灾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

(六)非煤工贸行业安全监管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非煤工贸行业领域内的生态环境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内的生态环境工作。

(八)煤炭监督管理股。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规范,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行业标准、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工程质量。负责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工作,承担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负责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指导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领域内的生态环境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 1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1 名(副科级)。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 名。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34-5622649

办公地址:会理市顺城西路北段66号办公区B栋八楼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孔毅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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