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统计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全县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级各主管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全县、各主管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审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合理、合规使用由中央财政和州、县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八)组织制定全县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县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和后勤管理;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政务督办和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县统计重大业务的政策措施,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依法审批全县、各主管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国民经济核算及综合统计股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全县、各主管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妇女儿童发展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人口、消费品价格、劳动工资、劳动力和城镇居民收支、民营经济的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三)服务业统计股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全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服务领域的统计调查;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服务业、旅游业、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四)农村经济股
组织实施农业、农村经济、农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对乡镇信息、农产品抽样调查、主要畜禽监测、农村贫困状况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经济与能源环境统计股
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统计调查,对产业园区、工业品价格调查、大企业(大集团)、优势产业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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