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会委发〔2019〕3号)和《关于<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会理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会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会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县食品安全办)。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依授权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承担全县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应急能力建设。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授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参与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 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标准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应急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股)。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

  (三)政策法规股。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依法依规设计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政策研究、法治宣传和培训。

  (四)行政审批股(登记注册管理股)。牵头协调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及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负责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依法实施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相关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负责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义务,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牵头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业务。牵头清理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业务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五)食品监管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特殊食品和酒类流通的安全监管。拟订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监督实施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测。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配合开展食品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实施全县药品监督管理的措施计划。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七)特种设备监管股。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八)品牌建设股(标准与计量认证股)。负责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商标与专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地方性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组织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市场秩序管理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股)。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十)民营经济发展股。负责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督查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工作。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牵头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办法。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承担民营经济发展指导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 69 名(含基层市场监管所行政编制 41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4 名。

  第六条 将原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所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所。更名后,县市场监管局设置 11 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为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5 名)、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5 名)、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5 名)、黎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4 名)、鹿厂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4 名)、益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 名)、通安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 名)、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 名)、绿水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 名)、六华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 名)、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3名),作为县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会同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34-5697283

  办公地址:会理市顺城东路635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殷波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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