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第一条 根据《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会委发〔2019〕3号)和《关于〈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会理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理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会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采集、查询、核对工作。

(四)贯彻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县级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导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会理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指导并监督全县民政公益事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承担民政统计管理、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五险一金的办理和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等工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股。承担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志愿服务行政管理、福利彩票管理,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及社会捐助等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县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村(居)务公开。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承担全县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会理县行政区划图。县民政局党支部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五条 会理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9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2 名。

第六条 会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34-5698802

办公地址:会理市胜利巷12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刘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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