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会委发〔2019〕3号)和《关于<会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会理机改〔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理县城市管理局(简称县城管局)是会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起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管护措施,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容貌秩序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市容管理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组织编制县城区园林绿化、景观照明和环卫工作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古城保护工作目标、管护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古城保护。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受理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占道经营行为的清理,早(夜)市、临时摊区的规范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监督管理工作。利用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建(构)筑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交通设施除外)等占用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划行归市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服务行业经营性场所选址意见审批工作。
(四)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区临时占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点)进行规划选址工作,对城区两轮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点)、农贸市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布点和配套政策的方案审核。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点)、公共广场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验收和运行监督管理;城区内环卫设施的设置、移动、拆除等审批和监督工作。经相关部门委托,可承接自建自管小区的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和冲洗洒水。负责城市新建、改建项目中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服务及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相关部门搞好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实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景观物件、公共厕所、城市防洪(规划区内)、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参与市政建设工程中(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景观绿化、照明和排水配套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报备。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经移交后纳入管理。负责古城区内经改造、修缮后移交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国有产权建(构)筑物的管护和日常维修工作。
(七)负责下列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依附于城市道路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砍伐、修剪、迁移城市树木;关闭、设置、拆除环卫设施及场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地。
(八)集中行使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在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授权范围内,集中行使环境保护、卫生管理、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工会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党建、群团、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资产管理、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审、社会保障、人员招录、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及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街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负责对建筑垃圾、建筑渣土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管护和园林绿化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城管局行政编制 6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2 名。
第六条 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会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834-5690196
办公地址:会理市委党校四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