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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来源: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11:15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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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到我市进行抽检;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会理唐哥调料店经营的泡美人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741ZX;样品名称:泡美人椒;购进日期:2024-04-27;抽样日期:2024-06-29;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唐哥调料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71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泡美人椒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唐哥调料店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二、会理县优秀粮油干杂店经营的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0395;样品名称:山柰;购进日期:2024-03-10;抽样日期:2024-06-11;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县优秀粮油干杂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7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山柰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三、会理小兵超市经营的果茶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539;样品名称:果茶味瓜子;购进日期:2024-05-09;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小兵超市;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附录B)、GB 5009.227-2003第一法;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2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果茶味瓜子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小兵超市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四、会理小春商行经营的全干大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731;样品名称:全干大山柰;购进日期:2024-06-11;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小春商行;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9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全干大山柰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小春商行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五、会理杨清油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49892;样品名称:干百合;购进日期:2024-05-31;抽样日期:2024-06-09;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杨清油食品经营部;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4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干百合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杨清油食品经营部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六、会理勇记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0359;样品名称:山柰;购进日期:2024-04-11;抽样日期:2024-06-11;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勇记食品经营部;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12-2023(第二法)、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5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山柰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勇记食品经营部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1000元罚款。

七、会理月城超市经营的辣椒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708ZX;样品名称:辣椒面;购进日期:2024-05-25;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月城超市;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5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辣椒面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月城超市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八、会理中百超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568;样品名称:白芷;购进日期:2024-05-08;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中百超市;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3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白芷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中百超市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九、黎启军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120;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4-06-13;抽样日期:2024-06-13;被抽样单位名称:黎启军;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2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韭菜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黎启军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十、杨兰芬经营的小米椒、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米椒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266;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6-12;抽样日期:2024-06-13;被抽样单位名称:杨兰芬;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韭菜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264;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4-06-12;抽样日期:2024-06-13;被抽样单位名称:杨兰芬;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6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小米椒、韭菜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杨兰芬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十一、刘一飞经营的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718ZX;样品名称:山柰;购进日期:2024-02-10;抽样日期:2024-06-29;被抽样单位名称:刘一飞;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12-2023(第二法)、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70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山奈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我局责令刘一飞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1000元罚款。

十二、岳仕美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126;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6-13;抽样日期:2024-06-13;被抽样单位名称:岳仕美;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1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小米椒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岳仕美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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