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凉山州食品药品检测院到我市进行抽检;现将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会理阿香便利店经营的干笋子和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干笋子: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594;样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24-01-25;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阿香便利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炒花生: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93ZX;样品名称:炒花生;购进日期:2024-02-25;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阿香便利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附录 B)、GB 5009.227-2023(第一法);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3号。
违法事实认定:干笋子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炒花生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阿香便利店立即改正经营油脂酸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油脂酸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1000元罚款。
二、会理百惠商行经营的山柰、打手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柰: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673;样品名称:山柰;购进日期:2024-04-27;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百惠商行;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依据:GB 5009.12-2023(第二法)、GB 5009.34-2022(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打手瓜子:山柰: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1672;样品名称:打手瓜子;购进日期:2024-06-02;抽样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百惠商行;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附录 B)、GB 5009.227-2023(第一法);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50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山柰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打手瓜子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百惠商行立即改正经营油脂酸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油脂酸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1500元罚款。
三、会理德云小吃店生产经营的甜花卷和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588ZX;样品名称:甜花卷;生产日期:2024-06-28;抽样日期:2024-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德云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587ZX;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4-06-28;抽样日期:2024-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德云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67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甜花卷和馒头的检验结论都是: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德云小吃店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四、会理鸿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0683142445;样品名称:花椒油;生产日期:2024-01-01;抽样日期:2024-05-1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鸿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判定依据:DBS50/024-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辛料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8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花椒油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DBS50/024-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辛料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行政处罚。
五、会理华锦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鲜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452ZX;样品名称:鲜米粉;购进日期:2024-06-27;抽样日期:2024-06-27;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华锦食品经营部;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72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鲜米粉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六、会理辉燕蔬菜零售铺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2117;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6-16;抽样日期:2024-06-16;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辉燕蔬菜零售铺;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2-2023(第二法);判定依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6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小米椒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辉燕蔬菜零售铺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七、会理会渝小吃店生产经营的甜花卷和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618ZX;样品名称:甜花卷;生产日期:2024-06-28;抽样日期:2024-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会渝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617ZX;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4-06-28;抽样日期:2024-06-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会渝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66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甜花卷和馒头的检验结论都是: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会渝小吃店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八、会理口留香小吃店生产经营的玉米馒头和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125ZX;样品名称:白面馒头;生产日期:2024-06-25;抽样日期:2024-06-25;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口留香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124ZX;样品名称:玉米馒头;生产日期:2024-06-25;抽样日期:2024-06-25;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口留香小吃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68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白面馒头和玉米馒头的检验结论都是: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口留香小吃店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九、会理乐意购超市经营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48919;样品名称:炒花生;购进日期:2024-05-27;抽样日期:2024-06-0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乐意购超市;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依据:GB 19300-2014(附录B)、GB 5009.227-2003第一法;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44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炒花生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乐意购超市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十、会理南风酥苑香酥板栗饼屋经营的苦荞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513402683154120ZX;样品名称:苦荞蛋糕;购进日期:2024-06-24;抽样日期:2024-06-2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南风酥苑香酥板栗饼屋;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第一法);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4〕169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苦荞蛋糕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南风酥苑香酥板栗饼屋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在进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
2.处500元罚款。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