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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4〕31号)

来源:会理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2 10:42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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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亿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MA6AP5EKX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某某

身份证号码:5134 ********8112

地址:会理市云甸镇沙元村2组39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公司砂石加工厂废水沉淀池下方设置有活动阀门,阀门处于开启状态,通过与外界相连的管道正在向摩梭河排放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成贵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成贵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现场人员吴礼干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场地所有人廖宫伟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公司砂厂小工尹书学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公司砂厂员工许和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合伙经营方法定代表人廖富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监测报告〔会环监字(2024)第EM04-6号〕1份共2页、环境监测业务委托书一份共1页、水样采集与交接记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26张,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2500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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