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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4〕32号)

来源:会理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2 10:37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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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786693717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某某

身份证号码:5134********0930

地址:会理市关河镇关河村1组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建了1条霞石矿生产线,现场已安装洗选球磨机1台、1500型高梯度磁选机2台、1000型浆料机1台、1500*1500烘干系统1套、陶瓷过滤机1台。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余仁杰陪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余仁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副厂长陈光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8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1页、《资产评估报告》摘选3页复印件1份3页,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8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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