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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来源: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11:0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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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到我市进行抽检;现将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经营的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4160;样品名称:山柰;购进日期:2023-04-05;抽样日期:2023-07-26;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52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山柰(生产日期:2023-04-05日(购进日期))时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进行记录,没有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山柰(生产日期:2023-04-05日(购进日期))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山柰,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立即改正在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对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会理豪坤副食干杂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处500元罚款。

二、会理市姚氏冷冻食品店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4186;样品名称: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3-06-17;抽样日期:2023-07-26;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县姚氏冷冻食品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3.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41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干山药片(生产日期:2023-06-17日(购进日期))时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进行记录,没有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干山药片(生产日期:2023-06-17日(购进日期))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干山药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市姚氏冷冻食品店立即改正在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对会理市姚氏冷冻食品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市姚氏冷冻食品店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会理市姚氏冷冻食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处500元罚款。

三、会理苒苒生鲜店经营的瓢儿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513400683153702;样品名称:瓢儿白;购进日期:2023-07-23;抽样日期:2023-07-24;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苒苒生鲜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4.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43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采购该批瓢儿白(生产日期:2023-07-23日(购进日期))时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进行记录,没有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属进货时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瓢儿白,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苒苒生鲜店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四、段天翠经营的菠菜、小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4664;样品名称:菠菜;购进日期:2023-07-28;抽样日期:2023-07-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市城南综合市场1、2号摊位段天翠;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DBJ23513400683154656;样品名称:小红椒;购进日期:2023-07-28;抽样日期:2023-07-28;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市城南综合市场1、2号摊位段天翠;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5.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39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菠菜、小红椒(生产日期:2023-07-28日(购进日期))时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进行记录,没有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段天翠经营该批次菠菜、小红椒(生产日期:2023-07-28日(购进日期))的行为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段天翠立即改正在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对段天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段天翠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建议对段天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处500元罚款。

五、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经营的干山药片、山柰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3993;样品名称: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3-05-26;抽样日期:2023-07-25;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6.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47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干山药片(生产日期:2023-05-26日(购进日期)、山柰(生产日期:2023-05-26日(购进日期时)没有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进行记录,没有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经营该批次干山药片(生产日期:2023-05-26日(购进日期))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营的该批次山柰(生产日期:2023-05-26日(购进日期时)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立即改正在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对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处500元罚款;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立即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对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处5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会理王薇干杂副食粮油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3.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六、会理市人人购物超市经营的香芋玫瑰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4252;样品名称:香芋玫瑰味瓜子;购进日期:2023-03-20;抽样日期:2023-07-26;抽样基数:4kg;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市人人购物超市;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依据:依据GB 19300-2014(附录B),GB 5009.227-2016(第一法);判定依据: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No:202345821),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2.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处罚〔2023〕253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香芋玫瑰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市人人购物超市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并处15000元罚款。

七、会理乐嘉购物广场经营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513402683154546;样品名称:干百合;购进日期:2023-05-20;抽样日期:2023-07-27;被抽样单位名称:会理乐嘉购物广场;被抽样单位省市区:四川凉山会理;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7.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会理)市监罚决〔2023〕260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干百合,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会理乐嘉购物广场立即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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