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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3〕68号)

来源:会理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17:2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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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宁聚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MAC1Q4NY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身份证号码:5134**********6425

地址:会理市鹿厂镇明星社区二组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已完成场地平整,安装设备设施供电系统1套、设备操作间1间、沥青存储罐5个、原料传输系统1套,沥青搅和站主楼、挡墙及排水沟建设。

以上事实,有对股东周宏强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负责人熊碧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市支行

户    名: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226311010400002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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