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农业农村行罚信公〔2023〕15号
单位: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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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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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农(食安)罚〔2023〕4号 |
余忠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余忠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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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会农发〔2023〕21号)文件要求,于2023年11月27日随机抽检了会理市城南街道大卷村7组余忠祥种植销售的普通白菜,抽样单编号HLJD-B-20231127-001,抽检普通白菜样品于2023年11月29日经会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检验并出具编号NO.HLNJ/BG-2023-04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次产品依据GB2763-2021标准要求判定,本次监督抽检所检测的20项参数中高效氯氟氰菊酯参数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
1.责令停止自食、销售行为,待安全间隔期过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GB2763-2021标准规定后方可销售、自食;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大写:叁拾叁元整); 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余忠祥生产、销售的普通白菜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参数超标,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规定。违反了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于2023年12月11日 自动履行 |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8日 |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