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农业农村行罚信公〔2023〕14号
单位: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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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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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农(食安)罚〔2023〕3号 |
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销售生猪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 |
93513425MA7F7WWB2A |
梅胜红 |
2023年11月8日,会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生猪时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场向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下达《会理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农(食安)改〔2023〕6号》,责令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于 2023年 11 月 13 日之前到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在2023年11月10日又销售了60头生猪也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
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会理荞山农业专业合作社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到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于2023年12月8日 自动履行 |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8日 |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