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5:08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坍塌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州部署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市现有城乡自建房140548栋,量大面广,市域多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大量房屋存在未批先建、违规改扩建、私自转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等安全隐患。此前我市自建房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制度,部门监管职责分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准入无硬性标准、危房鉴定和解危处置流程缺失、乡村施工工匠管理空白等突出短板。为补齐监管漏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细则,完成多轮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征集、专题论证,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市委政法委备案,经律师事务所合规初审、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市政府集体审议后正式印发,构建自建房全周期安全闭环管理体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原则,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实现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经营、隐患整治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全面消除城乡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风险,杜绝自建房坍塌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规范建房审批建设行为,管住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建立常态化排查、鉴定、危房治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凉山州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文件执行范围

城镇自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细分为城镇居民国有存量土地自建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居民后集体存量土地自建房,包含自住、经营性房屋;

农村自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自住房屋。房屋消防、抗震、防雷、电梯、供水供气等专项设施安全管理,按照对应专项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细则通用条款;教育、医疗、养老、文旅等特殊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同时遵守行业专项管理规定。适用房屋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原址重建及存量已投入使用的全部自建房。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会理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一条,重点对自建房监管分工、规划审批、建设施工、房屋使用、经营性自建房管控、安全排查鉴定、危房处置等内容细化明确。

监管体系:划分村(社区)前端巡查、乡镇(街道)属地主责、市级行业分线监管三级管理架构,落实“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

规划审批:区分城镇集体土地、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三类自建房设置差异化审批流程,明确选址避让地质灾害区、2年内完工、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硬性要求;

建设管控:免费提供本地农房设计图集,规范乡村工匠培训名录,明确500㎡/100万元为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严控3层及以上房屋施工资质;

使用安全:界定房屋产权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列明严禁加层、拆改承重结构等6项法定使用义务;

经营性自建房:明确住改商必须先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规范装修禁止行为;

隐患处置:列明房屋下沉、受损、超年限等强制鉴定情形,规定危房24小时上报、3日内下发解危通知、拒不整改可代为处置并追责费用;

配套保障:统一建房申请、许可、验收全套表格,建立全市自建房信息化管理台账,财政保障排查、鉴定专项工作经费。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会理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州出台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上位规定执行。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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