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进一步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2/2026-030013
    •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3-25
    • 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发〔2026〕13号
    • 发布日期

      :2026-03-31
    • 有效性

      :有效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进一步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3-31 08:2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理市进一步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会理府办发〔202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会理市进一步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若干措施(试行)》已经二届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二届市委第17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会理市进一步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若干措施(试行)


    铜产业作为我市的主导产业,近年来产业规模不断发展,成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同时,因地理区位远离铜材应用市场,铜资源就地转化率低,为推动铜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推动铜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会理市新建竣工投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会理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铜材精深加工项目。

    第二条  【企业梯度培育】对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 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新建竣工且生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投资为准)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设备更新】每年对已建成投产企业在后期运营中开展的设备升级、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微技术改造等项目进行补贴。安全环保类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产线类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科技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补资金;对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对纳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000元扶持资金;建成州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1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20万元;对新获批的州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5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人才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铜产业项目所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且工作时限满1年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同一人才不重复申领。其它事项,按照《会理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七条  【厂房租用支持】对于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投

    产后升规入统的,对第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100%的奖励,第二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5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

    市财政局)

    第八条  【用地政策支持】企业结合自身需要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降低企业的一次性投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基础设施保障】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保障,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外,确保供电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完成。(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国网会理供电公司)

    第十条  【电力政策支持】新建项目,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为其申请留存电量。(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国网会理供电公司)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可依据政策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次或并行享受国家、省、州及会理市本级激励措施。与会理市本级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另有规定或与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冲突的,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会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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