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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2/2024-060003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机关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4-11-06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规〔2024〕3号发布日期
:2024-11-08有效性
:有效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08 08:58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理府办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二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久发挥供水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
会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经划定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
市审计局对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国网会理市供电公司按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用电价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及监督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营以满足农村供水需求,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为目标,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营实行分级管理。会理市清源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供水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余集镇供水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村级供水工程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村级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组建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以集体和个人为主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在完工验收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自觉维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责任单位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并以书面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或运行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对水处理设施、供水管网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台账和档案。
第十四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管护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计量收费方式收取水费;用水户须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安全,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网箱养鱼及其他建设、排污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须接受市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抽检,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对一切破坏供水设施和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阻止。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在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及正常供水,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故意破坏水源、投毒等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附件: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