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2/2024-0600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9-06
    • 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有效性

      :有效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9-06 16:26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会理府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二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二届市委第10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会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1日


    会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全面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区自来水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城市规划区内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综合水平1.11元/吨。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2.00元∕吨。

    三、相关减免政策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对其影响,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原五保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吨以内(含6吨)的,其污水处理费实行全免;用水量在6吨以上的(不含6吨),超过部份按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征收。

    四、征收主体

    1. 我市城区自来水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会理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

    2. 市规划区内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代收。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从方案印发起次月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会发改字〔2014〕9号文件自动废止。

    附件:

    主办: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250004 蜀ICP备18024480号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