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计价秤的合规提醒
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强化电子计价秤防作弊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JJG1204 −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将于202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技术规范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完善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着重增强了防作弊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相关的技术要求、核查措施、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等内容。现就宣贯实施新《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新规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和检定,涵盖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产品。
二、新规核心变化内容,针对性防作弊全面升级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非法打开,将自动锁机,仅授权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核查不符时,则可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方可进行检定,实现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关键环节的信息规范和安全防护。
三、新规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对照新型评大纲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完善产品防作弊设计及唯一性信息标识管理,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不符合新颁布的型评大纲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目前会理市暂无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
(二)销售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按照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逐步消化库存产品,2027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型评价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三)使用单位: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及零售商户等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采购并更换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的电子计价秤的,必须选用符合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采购及验收要点如下:
1.看标识。检查秤体是否清晰的“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和“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字样,以及制造商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软件标识、检定分度值、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2.查铅封。重点查看体侧面螺丝孔、最程调整装置等关键部位,铅封应完好无损、未被破坏。
3.验身份。通过官方渠道或扫描秤体二维码,输入代码核验唯一身份信息如生产码等,是否与CPA证书一致。
4.报检定。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使用前,需登记造册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并粘贴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应在有效期满前及时申请检定,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更换并使用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自本合规提醒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新规的电子计价秤、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备案号 51342502000028